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时间:2024-12-06 10:00:01 浏览:354次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 300 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 300 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