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时间:2024-09-07 22:39:13 浏览:621次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