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享受条件】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 号,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